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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443-8260在研发过程中,不可避免会产生一些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等,有些企业在取得这些特殊收入后,将其作为营业收入进行汇算清缴,在计算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却未作相应的扣减,仍以原来的研发费用基数进行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取得研发过程中形成的下脚料、残次品、中间试制品特殊收入,在计算确认收入当年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时,应从已归集研发费用中扣减该特殊收入,不足扣减的,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按零计算。
例:A公司于2017年3月开展一项研发活动,11月停止研发并宣布研发失败。研发期间共发生费用1964036.73元,产生下脚料钢材87吨,未达研发目标标准的残次品器械6台,处置后取得收入共计2017080.36元。则2017年当年确认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为-53043.63元(1964036.73-20170803.36),为负数不足扣减。因此,此项研发活动当年可享受加计扣除的金额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