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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不重视商标变更?切勿因小失大!

文章出处:商标注册 网站编辑: 浩洋知识产权 阅读量: 发表时间:2025-03-03 17:35:43

      商标辛辛苦苦注册下来,后期的管理和维护尤为重要,特别是现在无效宣告和撤三案件日益增多。由于商标注册流程已完结,原代理委托关系已结束,无效宣告文件国家不会再寄送原代理公司,只能靠注册人自己接收,这时,地址的重要性就不言而喻。那么商标变更有哪些法律依据呢?


商标法第四十一条: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


第四十九条: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当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商标局核准的,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不予核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或者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未一并变更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视为放弃变更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不变更有哪些影响


1、商标证书发放后,权利人无法收到商标局邮寄的后续文件,商标注册成功拿到证书后,并不代表商标已经没有任何事情了,后续商标局依然会给商标权利人邮寄文件的,若地址不正确,就会导致无法搜到文件。

小编来说说几个对商标权人有着“致命”影响的实体权利条文。


第四十四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四十五条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以上三个条文,如果商标局寄送了相关文件给商标权人,而商标权人没有及时回复处理都有可能导致自己的商标权丧失。


2、影响商标转让、授权

企业、个人进行对商标转让、授权时,商标局是需要核对商标注册的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地址、名字是否一致,若被发现商标信息的企业名字、地址不一致,商标局会驳回申请,需要先做变更申请,才能再进行商标转让、授权等手续。


3、进驻商场或电商平台会受影响

一般进驻商场或电商平台时,需要对商标信息和营业执照的名称、地址进行核对,信息不一致,则不能进驻商场或网络商城。


4、在办理质押等业务时,影响审批

商标名称、地址未及时更改过来,在办理招投标、银行、商标质押等业务时,也影响审批。


5、影响商标后续办理续展

商标的使用期限为10年,到期后仍要使用就需办理续展,办理续展时也必须对商标信息进行核对,发现商标名称、地址没有进行变更,商标期限越近,办理的手续就越麻烦,若是来不及办理续展,商标失效后可能会被有心之人抢注。


商标变更注意事项


1、变更商标注册人的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当一并变更其所有存续商标。

2、变更申请提交后,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变更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变更核准通知书》。不满足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受理。

3、变更申请需要补正时,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补正通知书,并通知申请方期限补正。如申请方在规定期间内未按要求进行补正,国家知识产权局将不予核准。

4、变更申请被批准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变更证明下发给申请方。


现实中,很多商标注册人都不太重视商标变更,觉得变不变无所谓,殊不知一个不小心就会因小失大,丧失多年经营的品牌。希望A公司的案例不再发生,也特别提醒所有的商标权人一定要做好商标维护,重视品牌监控,让自己的权利保持稳定性,为后期更好发展和维权提供坚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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