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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我答:什么是放弃商标专用权?什么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放弃商标专用权?

文章出处:商标注册 网站编辑: 浩洋知识产权 阅读量: 发表时间:2024-05-21 14:35:44

一、什么是放弃商标专用权?什么情况下申请人需要放弃商标专用权?


放弃商标专用权是指申请人选择放弃商标中某部分标志的专用权,声明放弃专用权部分不得主张专用权,申请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放弃专用权及放弃哪部分内容的专用权。

一般情况,在申请注册的商标中含有指定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时,申请人为了减少申请商标被驳回的风险,会选择放弃该部分商标的专有权。

但需注意的是,申请人是否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与审查当中对近似判断、绝对理由审查没有必然联系,不要认为放弃商标部分专用权就能规避审查,如果违反《商标法》规定,商标申请含有禁用标志或恶意攀附他人商标,就算申请人放弃该商标部分的专用权,仍会被驳回申请。

二、在“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商标申请人在第16类“报纸、期刊、杂志(期刊)、新闻刊物”4种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的,除按照商标注册申请的有关规定提交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1.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商标申请人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

(1)同我国的国家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相同的;

(2)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的;

(3)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规定的其他情形,商标局需核对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的。

2.商标申请人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复印件)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1)商标申请人名义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持有人名义一致;

(2)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名称应与所提交的报纸、期刊出版许可证上显示的国家出版行政部门批准使用的报纸、期刊名称相同。

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的具体表现形式:

(1)商标直接使用于服务场所,包括使用于服务的介绍手册、服务场所招牌、店堂装饰、工作人员服饰、招贴、菜单、价目表、奖券、办公文具、信笺以及其他与指定服务相关的用品上;
(2)商标使用于和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上,如发票、汇款单据、提供服务协议、维修维护证明、电子商务经营的交易单据或者交易记录等;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但不限于在展会印刷品及其他资料、工牌、指示牌和背景牌等处用于指示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使用;
(5)商标使用体现在国家机关、检测或鉴定机构及行业组织出具的法律文书、证明文书上;
(6)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申请注册声音商标,需要注意的问题有哪些?

声音商标是指由足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声音商标可以由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一段乐曲;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构成,例如自然界的声音、人或动物的声音;也可以由音乐性质与非音乐性质兼有的声音构成。

申请声音商标注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在申请书中“商标申请声明”栏勾选“已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并在“商标说明”栏内说明商标使用方式。

2.应在申请书商标图样框内打印或粘贴商标图样1份。该商标图样应对声音商标进行描述,图样的构成应以五线谱或简谱对申请用作商标的声音加以描述并附加文字说明,无法以五线谱或者简谱描述的,应当使用文字进行描述,整个作为商标填在商标图样处。

3.应附送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声音样本的格式应为wav或mp3,大小在5MB以内,如是纸质申请方式递交光盘的,应为只读光盘且只能有一个音频文件。

4.商标图样中商标描述与声音样本应当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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