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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443-8260问: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网上申请后,是否可以进行修改?
答:在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申请的当天,可在撤三申请管理界面通过“更新”按钮,对所填写的内容进行修改。
问:申请注册肖像商标,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答:申请肖像商标应注意以下几点:
1.自然人将自己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申请的,应当予以说明,无须附送授权声明书;
2.将他人的肖像作为商标图样进行注册的,应该予以说明,同时需要附送肖像权人的授权声明书,声明书中应包括(肖像权人的姓名以及身份证号,被授权人名称以及授权事项,肖像权人签字及签署日期),此外还需附送肖像权人身份证复印件;
3.肖像人已死亡的,应附送申请人有权处置该肖像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应包括作为商标图形申请的肖像人肖像;
4.未经许可将他人肖像申请注册商标的,肖像权人有权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对此商标提起无效宣告;
5.若商标图样中的人物图形并非真实的人物肖像,采用的是漫画创作或者电脑制作出来的虚拟人物,应当在商标申请时予以说明;
6.涉及伟人肖像、历史人物、宗教形象、特定指向的服饰帽子等最好规避,容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有害于社会道德风尚或者带有民族歧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问:地名是否可以注册为商标?
答: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注:
1.“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包括县级行政区划、地级行政区划、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包括全称、简称,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著名旅游城市名称的拼音形式。标志由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构成,或者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通常不得作为商标。
2.“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是指我国公众知晓的我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地名。地名包括全称、简称、外文名称和通用的中文译名,如“东京”“纽约”等。我国公众不熟知的外国地名,不在禁止之列。
3.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作为词汇具有确定含义且该含义强于作为地名的含义,不会误导公众的。
法律依据:
《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