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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443-826001 案情简介
A公司是一家生产卫浴产品的企业,2008年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抽水马桶、坐便器等;2018年又注册了“”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包括水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等。 2009年至2021年间,A公司一直使用“”作为卫浴产品品牌标识,获得了多项荣誉。 2022年6月,A公司发现,B公司在其经营销售的卫浴产品商品展销页面、商品及商品包装、产品合格证书、产品说明书等多处使用“”“”标识。A公司认为B公司的行为使侵犯A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因此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B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B公司辩称,金牌字样以及GOLD均非注册商标,B公司并未侵害A公司的注册商标使用权。
02 法院审理 本案为侵害商标权纠纷。B公司实际使用的、重新组合后的标识,与A公司的注册商标\在字母组合、首字母的异形构图高度相似,商标主体部分、整体视觉效果相似,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最后,原告的“”商标核准使用的水龙头、卫生设备用水管等与“”商标核准使用的抽水马桶长期配套使用,已经形成稳定的标识联系。 结合A公司注册商标的市场知名度与实际使用情况,可以认定B公司在销售同类商品时,实际使用与A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客观上容易造成公众混淆。据此,B公司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成立。 法院判决:B公司立即停止侵害A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双方均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03 鹏法君说法 注册商标是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核准注册的商标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注册的商标只能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不能对注册商标进行拆分、组合、变形使用。同行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中,不得具有主观攀附他人商标商誉的故意,注册使用的商标不能导致公众产生混淆或误认。 本案被控侵权的商品上使用的标识,与原告注册的商标构成近似,主观上具有攀附故意,客观上容易造成公众混淆,因此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案判决,合理界定了商标的使用范围,规范了商标的使用方式,对于提升知识产权创造保护意识有合理的指引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