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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443-8260众所周知,发明专利授权率低,授权周期长。《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于2017年8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该办法第十条,“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应当自同意之日起,在以下期限内结案:(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发出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并在一年内结案…”。
2017年8月1日起,专利局依据《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符合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提供的快速审查通道。优先审查的适用情形,包括以下六个方面的专利申请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1)涉及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智能制造等国家重点发展产业;
(2)涉及各省级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3)涉及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等领域且技术或者产品更新速度快;
(4)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做好实施准备或者已经开始实施,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5)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申请的该中国首次申请;
(6)其他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需要优先审查。
一、请求办理的条件:
(1)请求优先审查的发明专利申请应当是电子申请。如果专利申请是纸件申请,则应当将纸件申请转成电子申请。
(2)发明专利申请应当进入实质审查阶段。
(3)对专利申请提出优先审查请求,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同意。
二、请求办理所需材料:
(1)《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书》。除《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五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相关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2)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材料。
(3)相关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