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中小企业知识产权服务
国知局指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
咨询热线
180-2443-8260驰名商标,又称“周知商标”或“世所共知商标”。“驰名商标”一词来自英文“Well—Known Trademark”,最早出现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我国于1985年正式加入《巴黎公约》。和其他加入《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一样,依据该公约的规定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法律保护,成为我国一项国际义务。
根据《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其涵义可以概括为:驰名商标是在中国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商标。
驰名商标包括已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换言之,即使商标未在我国申请注册,但是能够通过合法程序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与已注册驰名商标享有同等受保护的权利。
一、 驰名商标的保护 驰名商标具有影响力广泛、声誉较高、易受侵害等特点,需要法律提供更高标准的保护,主要保护范围: 1、未注册驰名商标。 权利人可以限制他人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申请注册或使用该商标。 2、已注册驰名商标。 权利人可以限制他人在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服务上注册或使用该商标(跨类保护)。 3、限制将驰名商标登记企业字号。 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登记为企业字号,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 4、限制将驰名商标登记为域名。 如果他人将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权利人可以申请撤销或停止使用该域名。 5、驰名商标保护力度大。 如果侵犯驰名商标权,侵权人将承担更重的侵权或不正当竞争责任。 二、驰名商标认定原则 1、个案认定原则 首先,请求驰名商标保护的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 只有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认为系争商标构成对其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商标的复制、摹仿、翻译并且容易导致混 淆或者误导公众, 致使其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时才可以提起驰名商标认定。其次, 在需要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中, 驰名商标的认定结果只对本案有效。曾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 在本案中可以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予以考虑。 2、被动保护原则 商标注册部门可以在具体的商标案件中应当事人的请求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并在事实认定的基础上作出决定或裁决。当事人未主张驰名商标保护的, 商标注 册部门不予主动认定。 3、 按需认定原则 当事人商标确需通过认定驰名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的,商标注 册部门可就其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如果根据在案证据能够适用《商标法》 其他条 款对当事人商标予以保护的,或系争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导致混淆或者误导公众,致使当事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商标注册部门无须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 4、 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请求驰名商标保护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对所述事实及所提交证据材料 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书面承诺依法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当事人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 "信用中国" 网站被列人异常经营名录、严重违法 失信名单、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 , 以及近三年存在股权冻结、欠税、刑事犯罪等情 形的, 不再对当事人商标是否驰名进行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