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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443-8260问:如何理解专利新颖性判断中的单独对比原则?
答: (1)应当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单独进行比较。 (2)单独对比原则的实质是要求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每项权利要求的每个技术方案分别与一份对比文件中记载的单个技术方案对比。 (3)不允许将被审查的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与几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实用新型的内容组合,或者与一份对比文件中的多个技术方案的组合进行对比。 (4)新颖性判断所强调的单独对比原则,并不意味着评价一件专利申请时只能引用一篇对比文件进行新颖性判断。 (5)对于包含体现多个技术方案的多项独立权利要求的专利申请来说,对其新颖性的判断完全有可能需要引用多篇对比文件与多项独立权利要求分别单独对比。 问:专利复审阶段前置审查意见是什么? 答: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专利复审无效部应当将经过形式审查合格的复审请求书连同案卷一并转交作出驳回决定的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应当提出前置审查意见,作出前置审查意见书。 前置审查意见的类型包括: 1.同意撤销驳回决定; 2.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础上撤销驳回决定; 3.坚持驳回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