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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443-8260一、了解什么是商标“撤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简单的说,如果一个商标满足了“没有正当理由”而且“连续三年不使用”,就会面临被撤三的危险。反之,如果你的商标被抢注或者该商标正好符合你的需求,也可以依照此法则,采取先撤销后申请的方式去获得该商标。
在使用这一法则时,往往会涉及到举证的问题——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局对这一问题明确了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形式,并列举了不被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情形,大家可以参考一下。
二、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5种:
1、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2、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使用在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上;
3、商标使用在广播、电视等媒体上,或者在公开发行的出版物中发布,以及以广告牌、邮寄广告或者其他广告方式为商标或者使用商标的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
4、商标在展览会、博览会上使用,包括在展览会、博览会上提供的使用该商标的印刷品以及其他资料;
5、其他符合法律规定的商标使用形式。
三、商标局在说明中还列举了不被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商标使用的服务形式:
1、商标注册信息的公布或者商标注册人关于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的声明、未在公开的商业领域使用、仅作为赠品使用、仅有转让或许可行为而没有实际使用、仅以维持商标注册为目的的象征性使用等情形,不被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2、如果当事人仅提交下列证据,将不视为我国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商品销售合同或提供服务的协议或合同;
3、书面证言;
4、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物证、视听资料、网站信息等;
5、实物与复制品。
此外,商标局在说明中指出,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其他不可归责于商标注册人的正当事由等情形,属于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正当理由。